5.1.6 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5.1.7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管道,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5.1.8 多区的烘干室,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烘干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得低于设计值。
5.1.9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不宜使用自然通风。
5.1.10 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
5.1.11 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5.2 加热系统
5.2.1 加热器表面温度
5.2.1.1 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设备时,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a. 未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的80%;
b. 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c. 除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安全通风系统的排气使用专用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况下,加热器表面温度允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5.2.1.2 连续式烘干室的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但具有下列安全措施之一者除外:
a. 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
b. 开敞面积大的辐射加热烘干室,采取不使爆炸性气体积聚的有效通风措施,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及设备故障和误操作的非正常工作时,工作空间的气体都不形成爆炸浓度。
5.2.2 加热器设置
5.2.2.1 不得使涂料滴落在加热器表面上。
5.2.2.2 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室内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5.2.3 电加热系统
5.2.3.1 烘干室工作区使用裸露电阻丝(带)做为加热元件时,应加防护措施,防止电气短路。
5.2.3.2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5.2.3.3 电加热器与导线的连接须保证良好接
5.2.4 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5.2.4.1 燃料供给系统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
5.2.4.2 燃烧装置应符合工业用火焰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5.2.4.3 烘干室宜使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但在符合第5.2.4.4条规定情况下,也可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
5.2.4.4 当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烘干室必须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循环空气流量应符合第5.3.2条要求。如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燃烧装置应安装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5.3 空气循环系统
5.3.1 烘干室设置空气循环系统时,应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
5.3.2 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
5.4 控制与联锁
5.4.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
5.4.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宜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联锁。
5.4.3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联锁浓度,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烘干室在这种情况下运行时,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25%。
5.4.4 烘干室控制系统的联锁,开机时应使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才能继续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相反,停机时应使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才能继续停止风机运行。
5.5 调节阀
5.5.1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
5.5.2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5.6 泄压设施
5.6.1 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5.6.2 每立方米烘干室工作容积宜设置0.05--0.22m2的泄压面积。
5.6.3 泄压装置移动部分的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12.5kg/m2。
5.6.4 低结构强度的大型烘干室可利用设备上的开口、侧门及靠自重封严的轻型保温顶做为泄压面积。
5.7 风机与电机
5.7.1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使用的风机,必须设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