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 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如设置在第4章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内,则应按GB58规定选用防爆型;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表2要求: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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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室用途 │ 防护等级(按GB 4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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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溶剂型涂料涂层 │ IP 44
烘干粉末涂料涂层 │ IP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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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电气设备
5.8.1 烘干室应设置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5.8.2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5.8.3 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温绝缘层。
5.8.4 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在防护罩。
5.8.5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J 58的规定。
5.9 材料
5.9.1 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须使用非燃材料制造。
5.9.2 烘干室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
5.9.3 燃烧装置与烘干室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非燃材料绝热,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5.10 噪声控制
5.10.1 烘干室的附属设备宜采用低噪声产品。
5.10.2 设备的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J 87的规定。
5.11 其他
5.11.1 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设置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室内。
5.11.2 喷漆室内不得设置加热装置兼作烘干室。对于能保证下列各项要求的特殊设备,允许交替地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
a. 设备内部残留的漆渣能随时清理干净;
b. 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接触漆雾;
c. 烘干室工作温度不超过60℃时;
d. 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第5.1.2条和5.2.1.1a条的规定。
5.11.3 距地面2m以上的操作及维修平台,周围应安装防护栏杆。
6 安装
6.1 靠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 6514第8.2条要求设置车间通风系统。
6.2 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必须用非燃 6.3 排气管道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其中的可燃沉积物。
6.4 离地面2m以内的高温物体(超过70℃)应加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6.5 可燃气体浓度取样管道的内壁温度不得低于被检测气体的凝结温度。
6.6 烘干室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置。
6.7 烘干室四周和顶部应留有安装、检测和维修的活动空间。
7 安全运行及维修
7.1 使用烘干室时,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附近醒目位置。
7.2 烘干室用户应根据制造厂提出的使用说明书制订设备维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7.3 烘干室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7.4 烘干室启动前应做预通风,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预通风结束后,才允许启动加热器。
7.5 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
7.6 烘干室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在确认故障已经排除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7.7 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