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9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和期中复审终裁: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征收反倾销税(见下表),并继续对原产于中国、自韩国转运的硅金属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046900.10。
在本案中,为调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仍存在倾销,并对欧盟成员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欧盟对以下中国企业进行了核查:晋能集团、山西大同晋能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诚信华荣新金属材料集团、四川德昌GuoYan硅有限公司、重庆诚信华荣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兰州蓝星硅材料有限公司、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三利硅业有限公司、牡丹江顺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宁鑫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道氏硅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金洋康宁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欧盟选择巴西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1989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0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2年10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4年3月,欧盟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3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并同时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和期中复审终裁结果